浅谈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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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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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在此领域的法律纠纷中,工程造价问题通常是此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点。由于工程领域在技术方面的专业性,在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无法对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准确判断,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造价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判决提供依据。
本文以某开发公司诉某地政府一案工程造价鉴定(以下简称“案例项目”)为例,对工程造价鉴定流程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简述。该案件涉及争议金额逾3亿,争议点涉及拆迁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广告宣传费、建安工程费及索赔、项目财务费用等各方面。
1.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1.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主要概念
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首先要了解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证据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可能包括案涉项目
相关的过程资料,但也会包括当事人向法庭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鉴定依据则是指过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以及当事
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依据。
以上两个概念中,证据包括鉴定依据,但证据不一定都是鉴定依据。如案例项目中,原告、被告方分别提供了证据,但这些证据应当由委托人转交鉴定机构,并且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程序。此时应注意:即便是委托人转交鉴定机构的证据,在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若出现此种情况,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对证据进行质证,或按不同证据分别出具鉴定意见。2.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需出具复函,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评估是否接受委托时,鉴定机构需注意:若本机构已担任过项目咨询人或有相关利害关系、委托事项超出业务经营范围或不符合行业执业规则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自行提出回避,不应接受委托。3.工程造价鉴定特点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隐蔽性强,工程造价鉴定可能涉及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现场勘验时,并不一定能看到需鉴定的所有内容。当工程造价鉴定需对隐蔽工程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应结合委托人移交的证据及现场情况,作出综合的判断。(2)与建设工程计价相同,工程造价鉴定也具有单件性的特点。各个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材料供应及施工期间存在差异,同时人工费及材料费等也会存在不同。4.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1)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2)工程造价鉴定中,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2012年12月25日发布,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
(3)除国家标准外,各省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也是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2.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工程造价鉴定有一整套流程,鉴定机构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各流程的时间节点及最终完成时间。
案例项目的造价鉴定中,时间节点详表-01。
1.鉴定准备及接收资料
(1)鉴定准备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指派鉴定人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此处的鉴定人,仅限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但根据鉴定需要也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工作。
(2)接收资料
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由委托人移交给鉴定机构,在移交资料过程中应当面点清资料,签署资料签收单;若存在复印件,应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工程造价鉴定中,资料的交接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及基础。鉴定人应在交接资料时当面清点明确,以免在鉴定过程中因证据材料不明确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2.鉴定事项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现场勘验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现场勘验,鉴定人可以获取到现场的真实情况。
在案例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案涉工程为烂尾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在图纸上无法拆分。为此,鉴定人提请法院组织了现场勘验,原告、被告、法院及鉴定机构四方同赴现场,对后浇带预留钢筋长度、现场已完及未完工程范围等进行了现场确认。通过各方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记录,为工程量计算提供了有力依据。
3.鉴定初稿及核对
在鉴定过程中,一般都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鉴定人先自行根据鉴定依据计算出初稿,再发函件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收到函件后,当事人若不参加核对,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当事人参加核对但拒绝签字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
案例项目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法院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参加核对的函件,随即分别与原、被告双方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理清双方争议点,核对过程中从专业角度促使双方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意见,在减少争议的同时,也为后续征求意见稿的撰写打下了基础。
4.鉴定征求意见稿
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
案例项目由于涉及金额大,涉及范围广,经与委托人沟通,共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
核对完成后,鉴定人经过对核对结果的整理及报告撰写,发出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但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反馈的同时,原、被告双方又补充了新的证据,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鉴定人收到新证据后,再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及核对,发出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案例项目通过两次征求意见稿,充分收集了各方意见,为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及从专业角度与法院沟通争议点所在等工作打下了基础。
5.鉴定意见书
在与法院沟通,确定后续不再出现补充资料后,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了成果文件《鉴定意见书》,对案例项目作出了鉴定。
由于本项目涉及费用项目、金额均较大,《鉴定意见书》中分别根据证据情况、国家文件规定、解除合同时间等分类方式,逐项对金额进行了分类,并附加相关说明,为法庭判决提供了数据支撑。最终鉴定确定性金额16,572,901.30元,推断性金额172,761,226.50 元,供选择性金额7,294,596.07 元,具体详表-02
鉴定意见书除正文及费用构成外,附上了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公司、人员资质备查。鉴定意见书附件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起诉状、反诉状、开庭笔录、质证笔录、鉴定过程中往来函件、主要证据、证据目录、现场勘验记录、公司资质、人员资质等相关资料。
6.出庭作证
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于2020年12月14日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内容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案例项目费用中,一大部分是差旅费,原告方对此部分费用的关注重点在于“鉴定人是否能确定,此部分金额是本项目相关费用”,鉴定人在开庭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回复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由鉴定人负责”。
出庭过程中,原告方还对安全文明费的计取提出了异议,鉴定人根据四川省相关文件,对鉴定意见书中安全文明费的计取方式作出了回复。
3.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1.程序合规性
不同于普通的工程造价预、结算工作,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与法律紧密连接的业务活动,鉴定流程应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鉴定过程中,“独立”原则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如:
(1)来自鉴定机构领导(非鉴定人)的调整意见;
(2)来自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
(3)来自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案例项目中,由于被告方是某地政府,在核对过程中,被告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曾提出,是否需要听取司法局对某些事项的观点,以做出判断。鉴定人根据鉴定规范,拒绝了被告方当事人的此条提议,以独立、客观的角度,根据经过质证的鉴定依据对案例项目进行了鉴定。
2.鉴定依据是否有效的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节,为工程造价鉴定证据的采用提供了有力支撑。鉴定人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只有经过当事人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无异议已报委托人记录在案的证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类证据多半为一些国家机关登记在案的记录、票据、所有权证等资料。而涉及到实质争议问题时,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往往会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一项或多项提出异议。
在案例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中,当事人双方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资建设合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无异议,但此部分证据除《招标文件》外,均无法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直接依据,鉴定人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将有争议部分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根据鉴定事项情况及证据情况,分别列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及供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解决了当事人对证据各执一词,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造成工程造价鉴定无法推进的问题。
3.核对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核对时需分别与原告方、被告方核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尖锐程度也远远超出工程预、结算审核时的争议问题。因此,鉴定人在核对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当事人提出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
由于争议数额较大,案例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经过了多次核对,为解决争议,鉴定人在初期核对过程中采取了求同存异的方法,先锁定能确定的工程量、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核对过程中先解决一部分争议;随后,鉴定人组织了原、被告及鉴定人三方列席的争议会议,解决了部分双方在单独核对过程中各执一词的问题,同时保留了会议录音,为后续法庭作出判断提供了辅助依据。
4.出具鉴定意见后的其他工作
出具鉴定意见,并不代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已经完全结束。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专业角度作出判断,但最终鉴定意见书中的金额,还是要由法院来作出判决。因此,鉴定意见出具后,鉴定人应与法院积极沟通,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术语,如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暂估价、计日工等。
案例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鉴定人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向法官解释了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暂估价等费用中包含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书中参照的文件内容及鉴定过程中从专业角度所做的考虑等,为法官判决提供了详细依据。
5.工程造价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如委托范围不明确,需及时与法院沟通委托范围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内容来源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但当事人对于鉴定事项的描述可能存在范围及事项不明确的问题。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需全面、客观地理解委托范围。
案例项目中,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已明确:委托鉴定机构对安置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费、投入的项目开发建设相关费用及施工单位索赔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并明确了具体范围,因此不存在此问题。但由于工程造价鉴定领域的专业性,在其他司法鉴定项目中,部分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对需要鉴定的范围未经明确,此时则需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及时以书面方式函达委托人,对委托范围进行明确。
(2) 鉴定过程中避免“以鉴代审”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规定,鉴定意见按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其证明意义,可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因此,在证据证明力不足、依据不足或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慎重,不要擅自作出确定性意见,避免将鉴定工作等同于审判工作的倾向。
案例项目鉴定中,存在以下几个易“以鉴代审”的问题:
政府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已解除,但鉴定时,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解除。项目公司管理费的时间节点判定就成了一个难题。鉴定人经多次内部讨论,最终确定:将项目公司管理费列为推断性金额,且根据不同方案分别统计金额,提交法院参考(具体数据详表-03):
① 参照施工当期文件财建[2002]394号文计算金额;
② 根据双方提供证据中,政府与开发公司之间合同解除时间对金额进行统计;
③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进行计算
开发公司主张停工索赔费用,委托人移交的证据中,包括了由开发公司、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三方出席,明确了停工索赔费用标准的会议纪要,但此会议纪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此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造价领域的专业问题,但其实也涉及到了证据效力的明确等法律问题。为避免“以鉴代审”,经讨论,鉴定人分别按会议纪要、参考市场价及定额计算索赔金额,提供给委托人选择使用。
(3) 当事人在征求意见稿回复中附带提交证据的情况
案例项目中,当事人在《征求意见稿》回复函件的同时,将部分补充证据作为附件附在函件之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结合实际情况,将当事人双方补充的证据根据《质证笔录》分别计算,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核对,对补充证据部分的金额进行了鉴定。
(4) 当事人核对中提出起诉状以外主张的情况
当事人在核对中,随着对资料的深入阅读,可能会提出起诉状主张金额以外的其他主张。针对此类情况,结合实际案例,应注意:作为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双方的所有主张,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提交法院或仲裁庭;核对过程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以口头方式提出新增的主张,无书面资料的情况下,鉴定人不应纳入核对范围内。
4.结束语
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鉴定人,不仅需要有造价领域专业的知识,还需要与委托人、当事人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核对及征求意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造价鉴定项目作出鉴定意见。